据香港媒体报道,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去年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以“危害公安”为由订立《禁止蒙面规例》,一度因原讼庭裁定违反《基本法》而失效。特区政府律政司提出上诉获判部分得直,但律政司和提控的前任“泛民”议员均认为条例尚有须厘清之处,并获上诉庭批出终审上诉许可。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今日(21日)宣判,“泛民”一方的上诉被驳回,而特区政府的上诉则得直,合法与非法游行集会均不可蒙面。
法院裁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并无违反《基本法》,香港特区立法会在该条例只是授予特首在紧急和危害公安情况下制定附属法例的权力。特首的权限虽然宽广且有弹性,但并非违宪,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例如条例本身的规定、司法复核、立法会的制约、以及《基本法》要求对公民权利设限必须符合“依法规定”和“相称性”的要求。
终审法院指出,由特区政府提交不受争议的证据显示,在2019年10月初,香港已出现的法律与秩序败坏的情况。该项证据显示《禁止蒙面规例》旨在应对持续多个月的暴力及不法情况,而有关情况导致特首会同行政会议认为这构成《紧急条例》下危害公安的情况。使用蒙面物品对示威者和其支持者起壮胆作用,让个别人士滥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责任及警方调查。
香港街道上的情况变得严峻,市民不敢外出,而堵路及公共交通设施封闭对广大市民造成严重不便。终审法院考虑到希望和平示威但因为持续出现的暴力而却步的人士的利益,以及那些因为暴力示威者而身体遭受伤害及财产受到破坏的人士的利益,以及香港的整体利益,认为对于蒙面示威者在隐藏身份下,以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损害法治的行为,《禁蒙面法》是政府作出的一个相称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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